甘肃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出处:办公室 浏览次数: 1次 发布时间:2017-08-16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及《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强化监测,综合治理;快速反应、有效处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
1.5 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
1.5.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
   (2)肺鼠疫疫情波及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1.5.2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
1.5.3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1~4例;
   (2)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
1.5.4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特别重大、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市州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省、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相应级别鼠疫应急指挥部。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1.1 省级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省人民政府主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省级鼠疫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省卫生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鼠疫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农牧厅、省交通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旅游局、省环保局、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外事办公室、兰州铁路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民航甘肃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省红十字会、省爱卫会、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甘肃总队等。
    省级鼠疫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1)发生特别重大鼠疫疫情时,在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制定涉及我省鼠疫疫情的控制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疫情控制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重大鼠疫疫情控制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疫情控制工作;宣布疫区范围;核准疫区封锁;如需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报请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3)根据鼠疫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必要时请求卫生部给予支持。
 (4)交通卫生检疫:负责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疫源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鼠疫病人、疑似鼠疫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
 (5)信息发布:鼠疫疫情发生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6)决定有关疫情控制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省级鼠疫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制订鼠疫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鼠疫应急处理、医疗救治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组织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疫区和发布疫情信息的建议。
    省发展改革委:紧急动用省级医药储备,迅速向疫区提供疫情控制、预防和患者治疗以及消杀灭等方面的储备药品和器械;及时组织调运疫区人民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资。
    省公安厅:做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省交通厅、兰州铁路局、民航甘肃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方案,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物资。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涉及国境卫生检疫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事故的查处,应急处理药品、器械和设备的生产等环节的监督与管理。
省林业厅:负责疫区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监测,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地的隔离封锁和动物疫区处理工作。
省农牧厅:负责做好疫区家畜的鼠疫动物病防控与监督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并及时拨付鼠疫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省商务厅:负责疫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省工商局:加强市场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严厉查处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旱獭等鼠疫疫源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指导集贸市场开办者和有关动物及产品经营者搞好自律管理。
省民政厅: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鼠疫病人提供医疗、生活救助。对应急处理工作中的殉职人员落实国家相关政策。
省劳动保障厅: 按照有关政策落实好参与疫情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
    省科技厅:协助提供鼠疫疫区处理所需技术,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究。
    省教育厅:做好学生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组织管理工作。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按照疫情控制的统一部署和有关部门、地方的请求,做好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宣传鼠疫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疫与保健意识。
    省外事办公室:做好鼠疫应急处理的有关涉外事务。
    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和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予以积极配合,保障疫情控制期间的通信畅通。
省旅游局: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做好鼠疫防治知识的宣传;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鼠疫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省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省红十字会: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企业、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鼠疫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省爱卫会: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兰州军区和武警甘肃总队:负责各自营区内的疫情处理,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省级鼠疫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1.2 市州、县级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州、县级鼠疫应急指挥部由相应级别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做出鼠疫疫情处理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组织实施疫情控制工作。
市州、县级鼠疫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鼠疫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鼠疫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
   (4)人群聚集活动控制:发生疫情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根据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的指令和当地疫情形势,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疫源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
  (7)疫情报告:鼠疫疫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做好疫情报告和通报工作。
  (8)开展群防群控: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其他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9)健康教育:做好以“三报三不”为主的鼠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预防保健意识。
2.2 日常管理机构
    甘肃省地方病防治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地方病防治办公室或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军队、武警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2.3 鼠疫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和医疗救治机构及其任务
2.3.1 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鼠疫防治专业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理的专业机构。
    具体任务:
   (1)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疫情预警提供依据。
   (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情况。
   (3)市州、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鼠疫防治专业机构对鼠疫样本进行实验室检验检测,并及时上报检测结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鼠疫样本和市州、县级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复核、确定,根据《鼠疫诊断标准(GB 15991—1995)》及时作出实验室诊断。
(4)按照《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 15978-1995)》的要求和程序,指导和组织实施疫情处理,迅速控制疫情,及时高效完成疫情处理工作。
   (5)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省鼠防专业人员的应急培训和疫情处理的技术指导及专业支持。市州、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鼠疫防治专业机构要做好本辖区医疗卫生人员鼠防知识的全员培训和健康教育。
2.3.2 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各级医疗机构是鼠疫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疫情情况,确定重点医疗救治机构。
    具体任务:
   (1)做好应急医疗救治的各项准备,及时开展病人接诊、隔离、转运和救治工作;对密切接触者实施留验观察和预防性服药。鼠疫病人治疗和密切接触者预防性服药可参照《鼠疫防治手册》(卫生部疾病控制司,2002年版)推荐方案。
   (2)按照《鼠疫诊断标准(GB 15991—1995)》对患者进行诊断、鉴别诊断或及时排除。鼠疫病人的确诊必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确认。
(3)按照传染病疫情报告规定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标本的采集及流行病学调查。
   (4)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污物和污水等,避免污染环境。
   (5)负责或协助完成鼠疫病人尸体的解剖、取材、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建立和完善全省鼠疫监测体系。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全国鼠疫监测方案》制订《甘肃省鼠疫监测方案》,并指导各地开展鼠疫监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按照《全国鼠疫监测方案》和《甘肃省鼠疫监测方案》要求,开展鼠疫日常监测。必要时,在疫源不明地区或新发现的鼠疫疫源地区开展鼠疫自然疫源性调查工作。
3.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鼠疫的主动监测,并加强鼠疫监测工作的督导、考核,保证监测质量。
3.3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鼠疫监测、动物鼠疫疫情处理及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3.4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鼠疫疫情形势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1 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Ⅰ级为卫生部,Ⅱ级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Ⅲ级为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Ⅳ级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3.4.2 鼠疫疫情分级与预警级别对应如下: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为Ⅰ级预警;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为II级预警;一般鼠疫疫情(Ⅳ级)为Ⅲ级预警;动物间鼠疫疫情达到下列强度时为IV级预警:黄鼠疫源地流行范围≥200km2,旱獭疫源地流行范围≥1000km2;或局部地区出现动物鼠疫暴发流行,且波及到县级以上城市;或动物鼠疫发生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对人群构成严重威胁。
4 信息管理与报告
4.1 信息管理
4.1.1 完善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构建覆盖全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鼠疫防治专业机构的信息网络,承担鼠疫疫情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4.1.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的组织实施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本辖区内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4.1.3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分析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4.2 信息报告
4.2.1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鼠疫防治专业机构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4.2.2 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3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鼠疫防治专业机构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责任报告单位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4 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市州和县级鼠疫监测单位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时限报告,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要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5 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
5.1 鼠疫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
    按本方案1.5分级原则,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卫生部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卫生厅予以确认,或报卫生部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州卫生局予以确认,或报省卫生厅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市区卫生局予以确认,或报市州卫生局予以确认。
5.2 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州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进展,及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2.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的应急反应
(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省人民政府根据省卫生厅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决定成立省级鼠疫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指挥全省鼠疫疫情控制应急工作。
(2)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迅速掌握疫情动态,制定疫情控制方案,确定应急工作内容,提出控制措施,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省人民政府及时掌握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告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及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军队、武警等相应机关通报。
5.2.2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的应急反应
(1)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省卫生厅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级鼠疫应急指挥部,迅速掌握疫情动态,确定应急工作内容,提出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军队、武警等相应机关通报。
(2)省卫生厅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和病例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应急工作建议,负责向省人民政府和卫生部报告,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
(3)省卫生厅承担协调和指导疫情防控工作,及时派遣专家赶赴疫区,组织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根据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适时建议省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情控制情况,研究后续的应急处理对策。
(4)省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疫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决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持。必要时,请求卫生部给予支援。
5.2.3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的应急反应
(1)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疫情发生地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市州卫生局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掌握和分析疫情动态,确定应急处理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
(2)市州卫生局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并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上报省卫生厅。
(3)省卫生厅负责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工作,派遣专家协助开展防治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省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市州人民政府的请求,决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
(4)省卫生厅根据市州卫生局的请求,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5.2.4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
(1)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县市区卫生局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县级人民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病人,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2)县市区卫生局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了解疫情动态,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州卫生局报告,建议政府通报当地驻军。遇有紧急情况,可同时报告省卫生厅,直至卫生部。
(3)市州卫生局负责协调疫情控制工作,指导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州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县级人民政府请求,决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
(4)省卫生厅根据市州卫生局的请求,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5.2.5 Ⅳ级预警(发生动物间鼠疫疫情)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1)县市区卫生局建立疫区处理组织,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动态,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动物疫情控制工作。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逐级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直至卫生部。必要时,建议县级人民政府向当地驻军和毗邻地区通报。
(2)市州卫生局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州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县级人民政府请求,及时做出应急反应。
(3)省卫生厅根据市州卫生局的请求,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5.2.6 毗邻地区的应急反应
    发生鼠疫疫情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毗邻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
    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的地区,应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主动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鼠疫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鼠疫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联防联控和提供技术、物资支援。
6 应急反应的终止及评估
6.1 鼠疫应急反应的终止
    鼠疫疫情控制工作按《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 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理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鼠疫应急指挥部可提交终止应急反应、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应急反应的终止,根据卫生部指令执行。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分别由省、市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由本级鼠疫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2 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6.2.1 评估人员组织
    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卫生部和省、市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6.2.2 评估主要内容
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种类、密度及分布,媒介种类、分布及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7.1.1  健全各级鼠疫应急处理领导机构。承担鼠防任务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鼠疫应急处理领导机构,如有调整要及时上报省地方病防治协调小组办公室。
7.1.2  健全各级鼠疫应急处理专业队伍。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鼠疫防治专业机构应健全鼠疫应急处理专业队伍,并定期组织培训及演练。
7.1.3  健全各级鼠疫应急医疗救治队伍。省、市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鼠疫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应健全鼠疫应急救治队伍,并定期组织培训及演练。
7.2 技术保障
7.2.1 完善全省鼠疫监测体系。按照国家和省级鼠疫监测点的能力标准,加强全省鼠疫监测点的能力建设。鼠疫监测点要按照因地制宜、固定与流动监测相结合、以流动监测为主的原则,合理设置监测点,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实行系统监测,积累分析资料并开展应用性科研。各级医疗机构应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全员培训工作,对鼠疫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责任制”。
7.2.2 提高鼠疫应急反应能力。根据国家“鼠疫应急装备标准”,规范全省鼠疫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根据国家“鼠疫实验室建筑规范”和“鼠疫实验室装备规范”,完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鼠疫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验检测能力,通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7.2.3 加强鼠疫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鼠疫实验室要加强生物安全管理,规范鼠疫检验技术和方法,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
7.3 物资、经费保障
7.3.1 物资储备: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鼠疫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发生鼠疫疫情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短时效和过期物品要及时更换。
7.3.2 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鼠疫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落实鼠疫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确保鼠疫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8  奖励与责任
8.1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鼠疫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民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对在鼠疫应急处理工作中致残或殉职人员,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8.2  责任
对在鼠疫应急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3  补助与补偿
鼠疫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对参加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9 预案的制订
9.1 本预案由省卫生厅组织制订,并定期进行评估,根据鼠疫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卫生厅公布。
9.2  本预案引用的《鼠疫防治手册》(卫生部疾病控制司,2002年版)、《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   (GB15978—1995)》、《鼠疫诊断标准(GB 15991—1995)》如有再版或修订,以新版本为准。
9.3 有疫源地分布及可能发生鼠疫流行的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地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10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11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